医院分级诊疗的双向转诊服务内容、机构、流程及联系方式

发布作者:市立三院 发布时间:2025-06-02


为进一步规范双向转诊管理,保障医疗质量安全,有效利用医疗资源,提供高效、便捷、连续的 医疗服务 ,根据上级相关规定,结合医院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
一、机构 

我院与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、康养机构等之间的转诊。

二、工作原则

(一)患者自愿原则;

(二)保证安全原则;

(三)分级诊治原则;

(四)专科特色原则;

(五)资源共享原则;

(六)连续治疗原则;

(七)预约转诊原则。

三、服务内容

(一)上转条件

除急诊抢救外,基层医疗机构可将下列患者上转诊治:

1.临床各科急危重症,基层医疗机构难以实施有效救治的病例;

2.受诊疗条件限制不能诊治的疑难复杂病例;

3.因技术、设备条件限制不能处置的病例;

4.疾病诊治超出医疗机构核准诊疗登记科目的病例;

5.需要到上一级医疗机构进一步检查、明确诊断的病例;

6.其它原因不能处置的病例。

(二)下转条件

我院可将下列患者下转至基层医疗机构进行后续治疗、康复:

 1.急性期治疗后病情稳定,需要继续康复治疗的患者;

 2.诊断明确、不需特殊治疗的患者,或诊断明确、需要长期治疗的慢性病患者;

 3.各种恶性肿瘤患者的晚期非手术治疗和 临终关怀 ;

 4.手术愈合后需长期康复的患者;

 5.需长期护理和照护的老年患者;

 6.自愿要求转回基层医疗机构后续治疗或康复者;

 7.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共同商定的其他转诊患者。

四、转诊流程

(一)转入流程

签订双向转诊合作协议机构电话联系相关科室负责转诊的人员,相关科室以预约形式优先安排转诊和检查病人。

(二)转出流程

住院患者下转至基层医疗机构,相关科室与基层医疗机构联系后,由主管医师选择离院方式中的医嘱转院或医嘱转社区卫生服务机构/乡镇卫生院。

门诊患者下转至基层医疗机构,相关科室与基层医疗机构联系后,由经治医师填写双向转诊下转单,患者携双向转诊下转单至便民服务中心盖医务章,其中转诊介绍信存根由便民服务中心留存,患者携盖章的介绍信至基层医疗机构就诊。

五、联系方式:

门诊部:0631-5960656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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